在facebook有人未經我同意,拿我家貝樂的圖當大頭貼,

就是我在痞客邦用的大頭貼!

害我一瞬間以為我有分身術,受到嚴重驚嚇。

有人喜歡我家貝樂,表示我家貝樂可愛,

但那不表示可以不尊重他人,藐視法律,侵害他人著作權。

 

盜圖者還將圖片設為分享,真的非常氣憤。

 

不過,沒想到我這裡荒廢許久,還是有小偷上門光顧,

真不知該高興還是難過...

難道要在貝樂臉上貼浮水印嗎(吶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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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iamartemi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